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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最高院把西安莲湖法院列为教育整顿的试(重)点

发布时间:2020-07-22 14:15|来源:李小明 |浏览次数:
      我叫李小明,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韦家河村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7,联系电话13571599036,是一个农民工,也是带领一些农民工四处揽活的领工人。

  为讨要我们被拖欠的劳务费,我于2020年4月14日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建设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陕西鼎力劳务有限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这两家公司向我给付拖欠的劳务费800000元(预估),并承担以该劳务费为基数、自我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依法判令这两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并对债务偿付互负连带责任。

  我为什么要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这两家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里有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故我提起民事诉讼时,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谁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接到我的民事起诉状后,死活不出具书面凭证,且我事后去问,一直推说不归他们管。我说,归你们管,就让我立案,我去交案件受理费;不归你们管,你就出通知、告知或裁定,明确告知我应该到什么地方去立案。磨了10几天,这家法院仍然是死活不出书面文字。无奈之下,我只好通过EMS将我的民事起诉状邮寄给这家法院。经查询,这家法院在2020年5月1日就收到了我的民事起诉状,但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依然如故,不向我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我去催问,他们不理不睬,态度十分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最早应该在2020年4月22日、最迟应该在2020年5月8日,对我的民事起诉状“先行立案”,并纠正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所指出的“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违法乱纪行为。

  谁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却拖了将近三个月,迟至2020年7月10日,才向我送达了其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6231号民事裁定书。

  该民事裁定书一方面承认,建设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方陕西鼎力劳务有限公司“确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约定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但该民事裁定书又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工程地点在延安市宝塔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建设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方陕西鼎力劳务有限公司“关于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管辖条款。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遂裁定对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我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将我的民事起诉状压了将近三个月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性质极端恶劣,已严重违背有关立案登记制的法律法规,粗暴践踏我的诉权,是不予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在该院的具体表现,证明其根本没有启动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自查评估,必须予以纠正;且该裁定书明目张胆地撒谎,竟然将接到我民事起诉状的日期篡改为2020年7月1日

  究竟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是什么时候接到我民事起诉状的,我后附一组证据供各位网友围观,也供有关部门参考。

  综上,根据前述事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即就是认为我的起诉不属于该院管辖,也已经无权裁定“不予受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本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完全违反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又因为其在民事裁定书里公然撒谎,糟践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丧失了公信力,所以,我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院列入教育整顿的试(重)点,以刀口向内、刮骨疗毒的精神,认真处理本网帖暴露出该家法院胆大妄为、随意司法,无视党纪国法、不守政治规矩的问题。

  最后,我希望有同样立案难遭遇的网民,将本网帖顶起来、转出去,促使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根治立案难,给大家创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下图  拖了将近三个多月才送达、并公然撒谎的(2020)陕0104民初623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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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图  我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邮寄民事起诉状的单据及投递流水,证明该院在2020年5月1日就收到我邮寄的民事起诉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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