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在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相关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给水等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火灾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事故原因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六)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一)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运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明确经营户、承包人、承租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运营主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内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公众聚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及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消防宣传。
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消防宣传教育。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应当通过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传播消防知识。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监测、火灾预防报警、消防救援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与文旅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按消防技术标准布局消防给水管网设施,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点。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规划布局和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六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七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经营户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四)其他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在营业期间进行防火巡查。
运营主体在防火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进行复查。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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