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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1 18:58|来源:安康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安科发〔2026〕44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5〕10号)相关要求,市科技局修订了《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安康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6月8日

  附件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陕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5〕1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发、试验推广、成果转化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级“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市级创新人才“攀登计划”项目、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市科技局立项批复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同攻关、目标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聚焦各行业各领域重点需求,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研发需求,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二)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编制并下达年度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四)依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建立科研诚信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进行监管和记录。

  第六条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开展相关项目的监督评估及绩效评价。

  (三)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承诺。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陕西省及安康市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科技伦理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并编报项目实施总结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配套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链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代表参与,并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发布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安康市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具体要求,通过“安康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在线申报。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称等均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完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一律不进入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为5~7人,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抽取方式按《安康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安科发〔2025〕70号)执行。

  第十二条  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专项资金达15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采取抽查等方式组织现场实地考察。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提出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重点计划和安康市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指导计划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审定后,商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重点计划文件,并印发指导计划文件。对列入重点计划项目的予以立项和专项经费支持;对列入指导计划的予以立项支持,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项目或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可直接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高质量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应与合同书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线填写验收申请,并上传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并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出现《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十九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组织核查确认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1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实施;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准予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

  (二)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实施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项目专项经费支持1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及程序。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包括会议评价和材料评价两种方式。

  1.会议评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分领域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询答辩等方式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由专家组出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证书》。

  2.材料评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材料,市科技局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由专家组出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报告档案。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项目应及时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究发展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专项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依据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经费总额的5%,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列支。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知识产权申报维持费、专家劳务费、差旅费、验收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依据立项文件一次性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绩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康市科技计划下的各类项目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8日止。《安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科发〔202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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