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规章制度 > 政策文件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6-09-16 19:12|来源:国家药监局 |浏览次数:

  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6〕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二、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9月14日


陕西法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电话:13002990720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田马路白杨寨小区6排17栋3单元101
备案号:陕ICP备2023012646号   陕公网安备61019702000531 技术支持:千秋网络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