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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6-10-29 17:09|来源:西安市人大网 |浏览次数:

  (2026年8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坚持激励创新、高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工作。

  版权、文化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版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社、商务、数据、网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商标品牌节、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编制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鼓励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鼓励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区域、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作用。

  推进关中平原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交流,加强资源和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开展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协同办案等合作,并强化与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第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市级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技术调查官制度,逐步完善各领域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指派、聘请具有相应技术背景的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案件,为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的调查、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

  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履行职责,对执行技术调查任务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改革创新措施。

  第十条 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保护力度,引导权利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完善版权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作品)保护机制,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实施和运用。

  版权、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旅游景区、演出市场、娱乐市场、影视短剧、文创行业等场所和领域著作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储备和转化运用,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布局核心技术专利集群,引导各类资本参与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调解,查处假冒专利、违法使用专利标识、明知是假冒专利而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品牌竞争态势分析,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和管理,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加强对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品资源的培育、保护和推广运用,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信息普查工作,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名录和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针对具有时令性特点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依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治理。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经营主体利用各类营销平台,进行线上和线下营销推介,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强秘密载体管控、使用商业秘密保护软件或者区块链存证、公证存证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鼓励植物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指导种业经营主体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规范标签标识标注,优化种业全链条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指导权利人做好数据领域知识产权登记以及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规范经营和侵权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西安鼓乐、秦腔、关中传统民居营造技艺、栎阳木刻、大漆制作技艺、关中传统中药炮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化旅游、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的名录管理和分类服务,引导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品牌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实现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大型专业化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引导市场内经营主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防范并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对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报告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政府投资或者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参评政府表彰奖励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被依法认定承诺不实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参与资格,已经拨付的资金或者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风险提示、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违反知识产权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规劝、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者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推动知识产权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纠纷化解服务。

  支持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支持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广泛吸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与仲裁工作,积极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合作。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处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采取线上审理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国家和省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代理人员的培育、引导和监管,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鉴定、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证据,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公示失信信息;

  (三)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四)开展信用信息共享、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动态更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推进建立涵盖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罚决定、执法监督全流程行政执法标准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等事项纳入网格化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实现远程监管、风险预警等非现场监管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监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泄露,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其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综合服务。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或者联合工作站,加强宣传培训,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内容和形式,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鼓励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中立评估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知识产权纠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进行风险评估预测,为当事人提供参考。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中立评估活动规范化。

  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社会公众、志愿者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专家库,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提供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创新引领作用,围绕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国际贸易、对外投资等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为涉外企业提供投资预警、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纠纷解决等商事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开发区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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