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帮网总编说
昨天是丙午年的重阳节,也是我国法定的敬老节。
1989年,我国政府将这一天正式定为“中国老人节”和“敬老节”,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
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立法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使这个节日成了法定节日。
就在昨天,本网接到一位老人的来信,详细谈到她遭遇的一起诉讼。她认为这个案子法院判的不公,对老年人和子女之间赠与法律关系的处理,有违我国的传统习俗,也违反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亵渎。
她在信中要求,让本网公布她的案件,供社会讨论,也供有关部门思考,如何处理好这类矛盾,以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说,没有人永远年轻,所有人都会老去。社会如何对待老人,是每一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善待今日的老人,便是善待现在年轻的自己。重阳的深意,从来不止菊香与登高:晚辈存敬,长者守德,彼此包容,互相成全,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所以,本网将她的来信公布如下,欢迎大家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说明,当事人的隐私我们已经做了处理。
一位当事人的来信
尊敬的陕西法帮网全体工作人员:
我叫王××,女,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
文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520404××××,联系电话1829181××××。
前不久我看到咱们网站发布通告,对65岁以上老人依法维权给予特别帮助时,心里十分高兴,陕西法帮网用实际行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表扬。
我现在遭遇了一起诉讼,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有关,我希望你们把它公布出来,供全社会讨论,也为与我一样的老年人提个醒,不要在以后生活的岁月里遭遇这样的暗礁。
经过是这样的。
我因为与儿媳妇和孙子的赠与合同纠纷,向西安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我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我对儿子(已去世)及儿媳妇赠与的810000元,并以该810000元为基数,判令儿媳妇负担其中的4/6、孙子负担其中的 1/6、我负担其中的 1/6,对孙子负担810000元的 1/6 之项判由儿媳妇代理清偿;对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商业用房屋依法予以分割,判决儿媳妇继承该房屋的 4/6、孙子继承该房屋的1/6、我继承该房屋的 1/6,并将我继承该房屋1/6的价值与我负担 810000 元赠与款的1/6 相互折抵;依法判令儿媳妇承担本案诉讼费。
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是,我于2020年9月24日向儿子转去 810000元购房款,应视为对儿子、儿媳妇的赠与,让其用来购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商业用房屋,实质系附条件赠与,即希望儿子、儿媳妇接受赠与款购房后为自己养老送终。但事实表明,我儿子于2021年10月24日去世后,我与儿媳妇关系恶化,该赠与所附条件已不能成就,故我给付810000元赠与款的行为,应予撤销。我儿子去世时没有遗嘱,故我给付810000元赠与款所形成的债务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应对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商业用房屋依法予以分割,分割的同时由被继承人清偿我儿子、儿媳妇接受810000元赠与款形成的债务。迄我提起本次诉讼,孙子尚不满八周岁,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810000元债务时,由儿媳妇代理实施。
法院查明,我向儿子转款810000元,供儿子、儿媳妇用于购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商业用房屋属实。但我主张这笔转款系附条件赠与,条件为儿子、儿媳妇为我养老送终,儿媳妇却对此不认可。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我主张撤销对儿子及儿媳妇的赠与,因赠与财产已交付,我主张该赠与系附条件赠与,但我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赠与时约定了义务且儿媳妇在儿子死亡后拒不履行该义务,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其他情形,故对于我主张要求撤销对儿子及儿媳妇的赠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我要求依法分割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商业用房屋之诉请,因本案我起诉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系基于我向儿子及儿媳妇赠与款项的事实而产生,而我此项诉请系继承纠纷关系,与本案非同一事实,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我应当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最后,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规定,判决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
我对这个判决不服,认为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所列之情形,不得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我向儿子、儿媳妇赠与的810000元购房款是否为附条件赠与;本案的事实是儿媳妇是否会或有可能扶养我;如果人民法院连这两点都没有查清的话,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
根据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很容易判断,我向儿子及儿媳妇赠与的810000元购房款不可能是无条件赠与,即就是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我与儿子及儿媳妇之间虽然没有就此签订书面协议,但肯定有口头约定——“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这是符合中国“养儿防老”传统文化和习俗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居家养老”的要求。
我的这种付出,如果儿子及儿媳妇尚处幼年时期,还可以理解为无条件赠与,但庭审查明我向儿子及儿媳妇赠与的810000元发生在2020年9月24日,彼时我儿子42岁、儿媳妇35岁,我的孙子也已4岁,我那810000元的赠与不但没有“经过公证不可撤销”、也并非“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及道德义务性质”,更重要的是,当我810000元的赠与行为发生时,他们名下已有了一套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住宅(建筑面积49.72平方米),他们名下还备案登记了一套住宅(建筑面积123.44平方米),而我此时除了儿子、儿媳、孙子外,已在世上再无亲人,所以,对儿子及儿媳妇而言,无论如何不可能接受的是我无条件赠与。
儿媳妇的抗辩理由是,2020年9月24日,我将810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赠与儿子及儿媳妇,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赠与,用于购买生活用房,符合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该赠与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我将赠与完成交付后,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我与儿媳妇系婆媳关系,她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我以自己独居和双方关系恶化为由证明儿媳妇未尽抚养义务显然不能成立,且双方事实上关系并没有恶化;我的起诉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儿子及儿媳妇接受赠与后,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我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其诉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儿媳妇认为,本案既不是附条件的赠与,也不是附义务的赠与,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的赠与,我赠与目的已经实现,购买房屋为他们的共同财产,我应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主张继承权,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所以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我认为810000元是附条件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而儿媳妇对810000元赠与的陈述,始终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对我谈及“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的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故,对我陈述赠与810000元是“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的事实,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予以承认。
事实上,“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在中国家庭中非常多见,属于常态,符合中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也符合现代社会“居家养老”的要求,更可以用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对我与儿媳妇的陈述,应以证据规则“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同样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故人民法院应直接认定我陈述的赠与儿子及儿媳妇810000元购房,是“希望自己晚年老有所依,儿子及儿媳妇会为自己养老送终”,而不是相反。
至于儿媳妇是否愿意扶养我,与其和我关系是否恶化没有丝毫关系:关系恶化,儿媳妇自然不愿意扶养我;关系没有恶化,儿媳妇也可以不扶养我。具体到本案,我与儿媳妇已经对簿公堂,而且几上几下,对这个众所周知的儿媳妇不愿意扶养我的事实,难道还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吗?
但是,西安市××××法院却判决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我负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我不得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儿媳妇承担本案诉讼费。
叫我倍感失望的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西安市××××法院的判决。
这场官司打的我心累,遗产分割纠纷我也没有心劲打了。我始终在想,难道父母对儿女的付出,就这样白白打水漂了?难道“养儿防老”成了一个笑话?
希望贵网公布我的这封来信,提醒像我这样的老年人,不要光想着“养儿防老”,说不定那“养儿防老”就是个坑。要避坑,就得亲父子明算账,不要讲什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要讲什么舐犊情深!
但真要这么做了,那还符合咱们的国情吗?咱们还是中国人吗?
我十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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