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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实:从被告人到被害人

发布时间:2022-10-14 09:36|来源:谭淼律师刑辩心法 |浏览次数: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1],他们针锋相对,势不两立。然而,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远超我们的想象,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区分并不总是那么泾渭分明、不可逾越。因此,刑辩律师有时不仅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还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其被害人角色。如果能够做到角色反转,不仅能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还能实现案情的戏剧性大逆转。

一、一起骗取贷款案的角色反转

(一)简要案情

舒某向王某表示,自己有银行人脉可以办理贷款,于是两人约定,双方先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再由舒某持该合同向某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两人一起瓜分这笔贷款,贷款到期后再共同还贷。

于是王某便与舒某签订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并开具商业汇票,然后就傻傻地苦等舒某疏通关系,获得银行贷款。直到票据到期之时,涉案银行上门催债,要求王某偿还到期贷款,王某方才大梦初醒,原来舒某早已获得这笔3亿元贷款,但其并未与王某平分,而是私自独吞。这便是本案的案中案。

案发后,警方以骗取贷款罪对王某和舒某两人立案侦查。

(二)辩护思路

笔者的辩护观点是,王某不仅不是骗取贷款案的被告人,反而是诈骗案的被害人,舒某就是这起诈骗案的被告人!那么舒某是如何欺骗王某的呢?

首先,依据商业银行法及其相关规定,银行业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该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货物贸易的真实性。涉案银行员工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和申请贴现贷款资料后,并未依法要求舒某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直接违规为其办理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发放银行贷款3亿元。

其次,在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担保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出具的保兑保函。通常而言,这种保兑保函,银行的二级分行是无权出具的,但涉案银行仍然依据二级分行出具的一份保兑保函办理了该笔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再次,涉案银行员工事先向舒某提出一个条件,即舒某取得3亿元贷款后,必须将1.5亿元存入该涉案银行,以帮助其完成存款任务。

最后,舒某曾经欺骗过王某一次。这一次舒某又欺骗了王某。不过,与其说王某再一次轻信了舒某,倒不如说他相信的是法律,相信涉案银行员工一定会遵纪守法,而不会弄虚作假欺骗他。很不幸的是,他不仅再次被舒某骗了,还被那些违规操作的银行员工骗了。所以说,在这笔3亿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不是王某与舒某合谋欺骗了银行,而是银行员工与舒某合谋欺骗了王某。这一切不是王某与舒某双方事先约定的内容,完全出乎王某的意料。因此,他不应对这笔3亿元银行贷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二、一起行贿案的角色反转

(一)简要案情

2009年,被告人许某为中标某市辖区的一个廉租房小区项目,向该区区长李某先后两次行贿,共计40万元。但该项目最终却被另一个行贿人中标,而许某甚至连该项目的招投标信息都未能及时获得。

(二)辩护思路

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尽管这种交易是非法的,但在交易双方看来,这种非法交易仍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从受贿人立场来看,该廉租房项目是一块“肥肉”,其内心当然希望价高者得之。根据这个生活常识,笔者就从行贿人联想到受贿人,便向法院申请调取受贿人的刑事判决书[3],而这个刑事判决书就明确提及另一个行贿人,于是我又顺藤摸瓜,顺利找到了另一个行贿人的刑事判决书[4],从而还原了整个故事,即受贿人最终将这个廉租房小区项目给了另一个行贿人,因为他的行贿金额是230万元,而许某的行贿金额只有区区40万元,两者相差4倍多。面对如此悬殊的价差,受贿人当然不可能将该廉租房小区项目交给本案的行贿人。既然如此,那么受贿人李某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而被告人许某就是诈骗案的被害人,而不应是行贿案的被告人。

三、结语

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确定和区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完全可能随着视角的转变而转变。因此,刑辩律师要善于开动脑筋,不拘一格打破常规,跳出固有思维模式。例如,在例1中,笔者就从被告人王某未获得贷款这一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发现了其中的案中案,即同案犯舒某与涉案银行员工内外勾结,以及银行违规操作,才是同案犯舒某成功骗取银行贷款3亿元的真正原因。在例2中,根据权钱交易的等价性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生活常识,我从行贿人甲联想到了受贿人乙,再从受贿人乙联想到行贿人丙,最终验证了我的猜想。整个辩护过程充满了跳跃感。不过这种跳跃不是随意的,而是在深入剖析人性基础上,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深度挖掘案件事实才得以实现的。

[1]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过程中,应当要求申请贴现人提交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受贿人李某的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琼97刑初字6号。

[4]邵某单位行贿案的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琼0106刑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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