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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8-28 16:44|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生态环境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中心的申请、建设、验收、运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中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工程应用能力,取得较为突出创新成果,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生态环境部批准建设的技术工作机构。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旨在引领生态环境技术进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工程技术中心应以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关键工程技术难题为抓手,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推动构建与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环境技术创新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谋划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布局,并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工程技术中心,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科技主管司局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需要,参与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技术中心,推进落实相关要求。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队伍、经费投入和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围绕制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和工程难题,开展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开发、转化与验证示范,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开展行业技术发展动态研究,牵头搭建高水平中试平台等,为解决行业关键共性问题提供测试验证条件,支撑生态环境保护设备、产品和服务升级。

  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方案和实践案例,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发挥技术和产业交流平台作用,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产业进步,推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建立开放共享的协作机制,向社会开放技术信息,开展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申请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布局,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申请单位开展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原则,统筹兼顾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每个单位只能申请建设一个工程技术中心,申请单位原则上为1 家。确有必要的,可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申请单位不超过3家,且须明确牵头单位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并提交联合申请必要性说明,生态环境部对联合申请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申请专业领域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拥有关键技术,并已工程化应用,市场占有率居同行前列;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团队,在申请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工程化转化应用能力;

  (四)拥有开展技术研究、工程化转化、产品开发的研发创新平台和试验装备;

  (五)具有完备的管理运营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中能提供各项保障;

  (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负面舆情。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须编制《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 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生态环境部推荐。

  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分为初审、现场核查和建设可行性论证。初审由生态环境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建设可行性论证。

  通过建设可行性论证的申请单位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此次申请。

  通过公示的申请单位,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可以开展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2 年,起始时间以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建设日期为准。

  在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复的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建设依托单位应提交调整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生态环境部审核。生态环境部对调整申请进行论证,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设期满前 3 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生态环境部。

  建设依托单位为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建设期满前6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且只能申请1 次延期。对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的,自动终止建设。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终止建设。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终止建设。

  通过公示的工程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全面主持工程技术中心工作。任职条件包括:

  (一)本领域或本单位的技术或行政负责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工程技术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接受主任委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为5 年,起始时间以生态环境部批复文件日期为准。

  运行期满后,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按照本办法提出延续申请;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终止运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可以进行实体化运行,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事、财务、决策、管理等相关制度,提高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设立高水平专家技术委员会,吸收行业战略科学家、领军人物、青年科学家、工程专家、产业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形成专家智库,指导工程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建设和完善技术研发、转化应用的设施和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研发团队。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用于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月15 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编制提纲见附件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

  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满前 6 个月,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5 年期运行工作总结(编制提纲见附件3)。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一并报送延续运行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七条 确需对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更名或其他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在开展工程技术中心任务范围内的技术研发、推广、交流、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使用工程技术中心的规范名称。禁止以工程技术中心名义从事与工程技术中心任务、职责和要求不相符的活动。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规范署名,知识产权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转化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工程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直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第六章 评估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已运行的工程技术中心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和期满考核。中期绩效评估在运行期第3 年进行,期满考核在运行期第 5 年进行。评估和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促进行业发展、服务生态环境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对中期绩效评估发现重大问题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为 6 个月。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继续运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运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满前,生态环境部综合中期绩效评估结果和 5 年期运行总结报告情况确定期满考核结论。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申请延续运行的,期满考核结论作为生态环境部是否同意延续运行的重要依据。

  期满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延续5年,免于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延续 5 年,按期开展下一轮中期绩效评估;期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不再延续运行,依托单位自考核结论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工程技术中心。

  第三十五条 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诚信问题、涉嫌违法犯罪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技术中心,终止建设或运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生态环境部XXX工程技术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CenterofXXX,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可对外使用“生态环境部 XXX 工程技术中心(筹)”的临时名 称 , 英 文 名 称 为 “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enterofXXX,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under construction)”。工程技术中心可按照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刻制印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批复的工程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考核。考核通过的,重新确定运行期。考核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环发〔2015〕299 号)同时废止。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508/W0202508155904155270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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